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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4-05-15 23:4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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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理于经理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扎实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逐步推动企业落实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好“第一责任人”责任,济宁市应急管理局公布2023年度第四季度8起安全生产典型案例。

  2023年10月11日下午,根据群众举报,微山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马坡镇应急办工作人员到微山县马坡镇某商店进行现场检查,负责人范某陪同。检查发现:商店后面的生活居住场所二楼仓库中储存烟花爆竹共计15件,经核实,该商店未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仓库和生活居住场所均未采取防范措施。范某涉嫌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储存危险物品(烟花爆竹),检查组依法下达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对范某处储存的烟花爆竹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2023年10月16日,按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微山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公安局办理了案件移交手续;10月16日,微山县公安局对范某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储存危险物品(烟花爆竹)一案立案侦查。

  2.嘉祥县某加油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案

  2023年10月17日,嘉祥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嘉祥县某加油站进行了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加油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已于2023年8月13日到期未换证,通过调取该加油站视频监控系统、后台加油机管理系统和经营台账,发现该加油站自2023年8月14日以来一直从事经营汽油、柴油活动。执法人员当场向该加油站下达了《现场处理解决措施决定书》,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并对该加油站内所经营的油品进行抽样取证。

  该加油站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嘉祥县应急管理局对其作出停止经营, 没收违法来得到的47258.93元,并处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19日,根据群众举报,微山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配合济宁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联合欢城镇应急办工作人员前往微山县某加油站现场进行核查。经查,微山县某加油站北侧院内建有6个地上油罐、2个地埋油罐,各油罐之间通过管道连接。现场有抽油泵等设备设施,地上6个油罐已锈蚀,未使用。执法人员通过无人机拍摄取证并经现场查验了解,院内设备设施为该加油站所有。执法人员调取该加油站建设项目安全设计、安全评价报告、项目建设施工协议、施工图纸、工程结算单等材料,但该单位未能提供院内油罐及设施的安全设计材料、施工协议和施工图纸,只提供了一张2016年8月16日面值6800元的工程安装款收据。该加油站在北侧院内建设的存储柴油的油罐及设施不能出示有效的安全设施设计材料,涉嫌存在存储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行为。

  微山县某加油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微山县应急管理局对其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的行政处罚,并对该单位处人民币10万元罚款,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张某处2.5万元罚款。

  2023年9月27日,梁山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驻点监管人员移送的梁山县某新材料有限公司违规动火作业现场进行了核查,分管工程建设负责人周某陪同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2023年9月23日-9月25日安排外包方山东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一期168车间外尾气吸收装置需要维修或者替换的管道、两台板式换热器进行更换作业时进行了动火作业,但未按《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准则规范》第4.6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周某作为分管工程建设负责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分管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梁山县某新材料有限公司违反了《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梁山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周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其作出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5.山东某有限公司焊接作业人员未依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2023年10月2日,金乡县应急管理局对山东某有限公司位于某煤化有限公司减温减压替代管式炉技术改造项目蒸汽管道及灰仓制作安装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该公司从事焊接的特种作业人员李某未依规定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就上岗作业。作为现场负责人项目经理李某某未履行安全管理人员职责(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山东某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金乡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李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其作出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3日,汶上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山东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通过查看监控回放,发现9月23日在空压站进行了扁铁接地焊接作业,但未对实施过程作书面记录,公司已建立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但未依规定执行。

  该公司违反了《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的规定, 依据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汶上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1.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4日,济宁经开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山东某科技有限公司(外包项目)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外包单位山东某工程有限公司两名员工(张某、梁某)高处作业未系安全带,梁某某作为主要负责人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

  山东某工程有限公司违反了《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济宁经开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3万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梁某某违反了《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对其作出警告和1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8.济宁某化学品运输有限公司未根据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案

  2023年10月24日,根据安全生产举报,任城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安居中队聘请专家对济宁某化学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执法检查中发现自备加油站未设置液位报警。

  该公司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二)项,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任城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